关于征求《鄂尔多斯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附件 

    

  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鄂尔多斯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激励文艺人才健康成长,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文艺事业,根据《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内蒙古文联深化改革方案》,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文联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激励扶持工程的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德才兼备、德艺双馨为标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引导全市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生产更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刻描绘新时代精神图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鄂尔多斯文化特色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 目的意义。以培养我市文艺人才、打造我市文艺品牌、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提升我市文艺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目标,依托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从文艺人才培养、文艺作品扶持、文艺创作激励等多层面入手,以激励扶持作为手段,分类指导,精准扶持,形成导向清晰、特色鲜明的文艺人才培养扶持体系,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艺术创作,反映新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紧密围绕、鲜明反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艺作品作为扶持、激励的重要对象加以考核扶持。 

  第三条 组成机构。成立鄂尔多斯市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文联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文联主席、党组成员副主席担任,负责扶持、激励工程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激励办),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工作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文联相关部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扶持、激励工程通知、申报等具体工作。扶持范围为鄂尔多斯市文联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会员。选聘国内文艺人才库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各项评审工作。 

  第二章 激励扶持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四条 创作激励扶持 

  (一)扶持项目 

  1.文学原创和文艺评论类:包括长篇小说、长篇诗歌、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和随笔)、民间文学(部、集)、网络文学(部、集)、文艺评论(部、集)等。 

  2.影视剧创作类: 主要包括原创和改编的影视剧(含电影短片)、纪录片、广播剧、网剧剧本创作。   

  3.舞台艺术创作类: 主要包括戏剧、小型剧目的剧本创作。   

  (二)扶持金额     

  1.长篇小说、长篇诗歌、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 戏剧剧本、影视剧本、民间文学(部)、网络文学(部),每件3万元。  

  2.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随笔杂文)、影视短片剧本、记录片剧本、广播剧剧本、网剧剧本、小型剧目剧本,每件2万元。 

  第五条 成果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创作成果类   

  1)在拥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由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期刊(选刊)发表小说(长、中、短),报告文学(长、中、短),纪实文学(长、中、短),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评论等;在国家级文艺刊物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     

  2)在拥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由省级文联,省、自治区作协等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期刊(选刊)上发表小说(长、中、短),报告文学(长、中、短),纪实文学(长、中、短),诗歌、散文(含杂文和随笔)、剧本、评论等;在省级文艺刊物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艺术作品。 

  3)具有正规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诗歌、散文、评论、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含杂文随笔)、评论等文学作品集,美术作品集、书法作品集、摄影作品集、音乐作品集等。 

  4)在正规的网络平台发布文艺作品,体裁及篇幅参照传统纸刊标准。点击量达到10万以上,经专家评审组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考量,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评选每年不超过10篇予以扶持。每人不超过3篇。   

  2.会员资格类 

  1)加入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市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2)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文联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市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 

  3.展览展示类 

  1)个人作品入选由中国文联、文化部及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国家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2)个人作品入选由自治区文联、文化厅及各自治区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在自治区级专业场馆举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展览。   

  (二)扶持金额     

  1.在国家级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长篇5万元/篇,中篇3万元/篇,短篇1万元/篇 ;在国家级文学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5万元/篇。国家级文学选刊选载作品。长篇7万元/篇,中篇5万元/篇,短篇3万元/篇 ;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1.5万元/篇。其中诗歌20行以内按照1000字计算,0.3万元/首。 

  2.在国家级文艺刊物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5万元/篇(件)。  

  3.在省、自治区级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长篇1万元/篇,中篇0.2万元/篇,短篇0.1万元/篇;在省、自治区级文学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2万元/篇。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5篇扶持资金。其中诗歌20行以内按照1000字计算, 0.2万元/首。 

  省、自治区级文学选刊选载文学作品。长篇1.5万元/篇,中篇0.3万元/篇,短篇0.15万元/篇;诗歌、散文(杂文、随笔)、研究评论作品,0.3万元/篇。其中诗歌20行以内按照1000字计算,0.2万元/首。 

  4.在自治区级文艺刊物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0.1万元/篇。     

  5.出版文艺作品,2万元/部 

  6.网络平台发布作品,体裁及篇幅参照传统纸刊标准。点击量达到10万+,每篇(件):1000字以下0.2万元;1000字至5000字0.3万元;5000字至10000字0.5万元;10000字以上1万元。 

  7.加入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3万元/人     

  8.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0.3万元/人 

  9.入选国家级展2万元/场;入选自治区级展0.1万元/场 。  

  第六条 活动激励扶持  

  (一)扶持内容  

  1.主题活动类 

  1)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我市联合举办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由自治区级宣传文化单位和我市联合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3)列为我市重点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4)由市文联或与各旗区文联联合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2.展览展示类 

  1)由中国文联、文化部及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2)由自治区文联、文化厅及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   

  3.由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由内蒙古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组织、主办的个人作品研讨会、作品首发式。  

  (二)扶持金额 

  1.主题活动类按具体情况给予扶持。 

  2.由中国文联、文化部及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10万元/场;由自治区文联、文化厅及自治区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书法、美术、摄影、雕塑、民间工艺等大型个人主题展5万元/场 。 

  3.由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10万元/场;由自治区文联及其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作品研讨、首发式,5万元/场 。 

    

  第三章 激励、扶持申报审核 

   身份审核   

  1.被扶持对象为鄂尔多斯户籍或近三年在鄂尔多斯工作生活且目前仍在鄂尔多斯市生活的、市级以上的会员。   

  2.被扶持对象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所属市级协会的会员证。   

   项目审核   

  (一)创作扶持   

  激励办每年年初印发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所在旗区文联或市文联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申报,经激励办审核、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每人每五年可申报一个创作扶持项目。  

  (二)成果扶持    

  1.创作成果类: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交由所在旗区文联所属协会审核并统一上报,激励办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会员资格类:持入会通知文件及会员证,经所在旗区文联或所属协会审核后,集中报激励办进一步审核。 

  3.展览展示类 

  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省自治区级展览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旗区文联或所属市级协会,由协会统一上报到激励办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同一作品不重复扶持,每人每年享受扶持不超过5次。 

  (三)活动扶持   

  1.主题活动类:由主要实施协会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激励办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活动方案和扶持金额。   

  2.举办个展、作品首发式、研讨会等需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相关部门的邀请函、协议书、意向书、入展证书,所属协会的意见及活动方案等材料,报所在旗区文联或所属市级协会,由协会统一上报到激励办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同一作品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每人每年享受扶持不超过5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激励扶持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研究。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项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对繁荣发展鄂尔多斯文艺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文艺作品,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激励扶持事项。创作成果类、会员资格类、入选展览类扶持项目每年度评选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区间内实施的项目(2021年评选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激励扶持项目);其他扶持活动根据当年申请情况进行评选。 

  第十条 文艺创作扶持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申报单位(各所属协会)向激励办申报。个别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艺精品也可由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向激励办直接申报。 

  第十 申报的扶持项目、激励作品应确保著作权、荣誉权清晰,并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 

  (一)市内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二)与市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项目(作品),须为我市会员为主要出品方由我市创作生产单位申报,各联合出品单位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 拟激励扶持项目、作品经激励办审核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扶持、激励。 

  第十 申报单位(个人)对扶持及激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激励扶持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激励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 本办法针对项目和作品进行激励扶持,激励扶持资金由著作权拥有者领。如市内创作生产者与市外、境外合作的作品,激励扶持资金由市内著作权拥有者领取。申报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资金进行合理使用、分配。 

  第十 各类扶持项目不与同级政府其它项目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 文艺创作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协会或个人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激励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 激励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计划,遇重大问题、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的,申报协会或个人需及时向激励办提交书面报告,由激励办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其他重大事项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 按照市财政有关经费使用规定,扶持资金拨付至市文联,年度所有激励扶持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 激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被扶持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激励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激励扶持资金并取消3年内申请激励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文联马兰花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别的评审细则,未尽事宜和相关争议由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